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56號原告 游輝 財被告游輝和
游輝亮 游輝崇 黃游金桂周游金治游金川游金柳游金花游金鳳
樓游騰宏游 騰昱 游騰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溫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兩造所繼承之遺產總額,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20萬3,863元,而原告之應繼分為十一分之一,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8萬2,169元(計算式:15,203,863元×1/11=1,382,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