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徐馨嬨 被告 朱湘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壢交簡字第6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鄧鈞豪法官翁儀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