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谷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63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刑事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