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14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4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