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65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6572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希哲 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計付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