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交附字第7號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3年度交易字第2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丙○○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被告乙○○之陳述如附件二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錢衍蓁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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