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 莊玉魁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被告 莊振昌
黃雪絨 莊志忠李阿好 莊玉清 莊坤德 林登財 林登順 莊文忠 李林淑 蘇文俊 蘇文瑞 蘇文傑 楊東訓 陳恩貴 吳韡堂莊惠美 林長 孫私 孫麗水 上一人 吳順龍 訴訟代理人被告 蔡秀君 上一人 蘇鴻濱 訴訟代理人上21人共同 李來清 訴訟代理人被告 蘇陳翠娥
莊來進 莊金龍 莊文福 張麗雲吳秀金 莊甘叔桂 陳月昭 莊參良 莊三 和莊 邱銀豆 余皓郁 蔡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其中當事人黃雪絨「分割後所得面積78.53平方公尺」更正為「分割後所得面積76.22平方公尺」,及當事人莊文忠「分割後所得面積216.5平方公尺」更正為「分割後所得面積216.05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所載當事人黃雪絨「分割後所得面積78.53平方公尺」及莊文忠「分割後所得面積21
6.5平方公尺」等語,乃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判決附表一其中當事人黃雪絨「分割後所得面積78.53平方公尺」更正為「分割後所得面積76.22平方公尺」,及當事人莊文忠「分割後所得面積216.5平方公尺」更正為「分割後所得面積216.05平方公尺」,方屬允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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