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債權人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江全 債務人 東貝 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捌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東貝光電科技│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316125元│股份有限公司│10月5日起│││├──┼────┼──────┼──────┼──────┼───────┤│002│新臺幣│東貝光電科技│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581364元│股份有限公司│12月31日起│││├──┼────┼──────┼──────┼──────┼───────┤│003│新臺幣│東貝光電科技│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274374元│股份有限公司│1月5日起│││├──┼────┼──────┼──────┼──────┼───────┤│004│新臺幣│東貝光電科技│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年息5%│││256350元│股份有限公司│達翌日起│││└──┴────┴──────┴──────┴──────┴───────┘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