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百景造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哲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9萬5,41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再審裁判費12萬9,2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黃麒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