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毛重計貳點陸公克、淨重計貳點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持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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