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正德防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估
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一百七十七萬七千一百零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七千九
百三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