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525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18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柒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交易記錄一覽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