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被繼承人 安震義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二行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