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有關醫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1號抗告人 劉泓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