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法定代理人 麥鎮城 相對人 賀龍生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賀龍生.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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