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74號原告 朱玉婷
朱景星
樓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屏東縣○○鎮○○○段783建號之房屋稅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