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80號上訴人即原告 譚桂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新 民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萬7,120元(見本院卷第4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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