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侯絲眉
陳定杰 陳煥綸邱榮華 柯佩青 陳勝億 謝美芳 謝美玲 蔡明錦 安培欣 安立棟 黃少嫻 羅培青 洪元興 洪秋香張鳳月 洪瑱恬 洪證豐 林志雲俞佳 黃金純 鄭雅之 陳振乾 陳厤豪 李英珠 李英蘭 黃詩婷 李正彬 李江仙花 江金周 劉合 陳玉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經銷合約保證金,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3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31位債權人各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三、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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