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侯絲眉
陳定杰 陳煥綸 謝 邱榮華 柯佩青 陳勝億 謝美芳 謝美玲 蔡明錦 安培欣 安立棟 黃少嫻 羅培青 洪元興 洪秋香 閻 張鳳月 洪瑱恬 洪證豐 林志雲 洪 俞佳 黃金純 鄭雅之 陳振乾 陳厤豪 李英珠 李英蘭 黃詩婷 李正彬 李江仙花 江金周 劉合 陳玉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經銷合約保證金,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3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31位債權人各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三、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