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6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034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
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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