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臺
南地方法院郵局第九五七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第1024地號
土地,聲請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與其他共
有人售予他人,聲請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依
相對人地址寄發臺南地方法院郵局第957號存證信函,通知
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或依應有部分比例受領買賣價金,惟
因相對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將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寄送相
對人戶籍地,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而原件退回,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上開存證信函、信封等為
證,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楊明月
附記:請於3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新聞紙一天,並將登
報證明送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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