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智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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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智簡字第23號
被 告 莊雅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23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雅筑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扣案仿冒「APPLEiPhone」商標之行動電話背殼壹件沒收之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莊雅筑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偶罹刑典,犯後深具悔意,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予以宣告緩刑二年,
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
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