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蔣木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金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4,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2,655元,尚應補繳
新臺幣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彰
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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