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9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李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

法官蔡孟珊

法官藍雅清

法官高榮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沛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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