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簡駿坪
被告 謝淑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94號(後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案號為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