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上訴人 李瑞端

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 律師

視同上訴人 李玉雪

李宜蓁

被上訴人 李瑞澤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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