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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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進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371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壹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4、5、8、10、11條規定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6年度毒偵字第3719號被告謝進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驗後毛重0.186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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