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4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傷害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二六二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十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B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