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毛家偉 被告 陳建霖 上開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雖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逕行移送民事庭(見民國104年3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審交易字卷第25頁背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