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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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3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肅子鴻複代理人 陳中憲 被告 吳和倉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9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