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26號
原告 黃李鳳
訴訟代理人 黃憲堂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