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林靆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1月10日起至
132年11月10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2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
000元、②2,000,000元,詎自108年4月11日起均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本金①167,449元、②555,71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年6月13日雲院忠非平決108年度司拍字第88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88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蕃薯││0000-000│302│10000分之596│││0││││││││││1│││││││││├─┼───┼────┼───┼───┼────────┼────────┼───────┼─────────────────────┤│0│雲林縣│虎尾鎮│蕃薯││0000-000│60│1分之1│││0││││││││││2│││││││││├─┼───┼────┼───┼───┼────────┼────────┼───────┼─────────────────────┤│0│雲林縣│虎尾鎮│蕃薯││0000-000│86│10000分之232│││0││││││││││3│││││││││└─┴───┴────┴───┴───┴────────┴────────┴───────┴─────────────────────┘┌──────────────────────────────────────────────────────────────────┐│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88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670│雲林縣虎尾鎮蕃│雲林縣虎尾鎮興│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3.56│139.9│二層陽台│3.14│1分之1│││0││薯段0000-000地│南501之5號│凝土造、4層│二層24.91││三層陽台│4.18││││1││號│││三層45.11││四層陽台│1.91│││││││││四層26.32││四層雨遮│1.9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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