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涵瑜 債務人 檀秋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0,346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3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月15日,目前尚欠本金100,346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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