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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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原告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山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6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5月1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132元(參看本院卷第1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30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姚安儒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61 號裁定(112.06.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 上易 字第 8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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