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姵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姵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余姵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係施用毒品罪,侵害法益相同,兼衡各犯罪罪質、對被告施以矯正必要性及被告之意見(無意見)等情,合併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洪儀君【附表】受刑人余姵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25日111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61號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480號111年度基簡字第958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31日111年1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480號111年度基簡字第9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29日111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89號(已執行完畢)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