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蕭淑韻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珮緹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民事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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