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家成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4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拘役35日、附表編號3至4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拘役30日。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白豐瑋【附表】受刑人黃家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毀棄損壞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29日110年9月27日111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89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42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4號111年度基簡字第683號111年度易字第511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10日111年9月14日112年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4號111年度基簡字第683號111年度易字第511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10日111年10月12日112年3月15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18號(編號1至2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1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35日,編號1已於111年8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889號(編號1至2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1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35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63號(編號3至4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30日)編號4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1年3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度易字第511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11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15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63號(編號3至4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