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5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57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
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且依兩造簽立之借據第7條第2
項、約定書第11條,兩造合意關於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
生之訴訟,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
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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