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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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六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0000000
          00歲民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2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0000000000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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