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四九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並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所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妨害公務案件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