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434號債權人丙○○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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