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5年台覆字第2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二○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一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三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撤銷。
理由按以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聲請冤獄賠償,應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覆議人甲○○以其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無罪確定,因曾受覊押,聲請冤獄賠償,但未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顯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決定法院未依規定定期命為補正,逕以實體上理由駁回聲請,即有未合。原決定既有此項程序之違背,自應認聲請覆議為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王甲乙
委員 范秉閣 委員 施文仁 委員 莊登照 委員 劉延村 委員 謝正勝 委員 林永茂 委員 李璋鵬 委員 楊隆順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