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鑑字第796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六九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免議。
理由台北市政府移送書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前副工程司兼股長甲○○(⒈⒏退休),於會同地政人員實地複查本市○○區○○段三小段四四地號土地時,未能查明該筆土地係使字第○二一五號使用執照之法定空地,而列入第一期限期建築使用之私有空地範圍,致衍生錯誤,使本府予以照價收買,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該移送書雖未記載違法失職之時間,但其附件台北市政府視察室八十三年三月九日簽第二點第㈢項載稱:「該土地於七十年照價收買後」云云,則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係在七十年以前甚明,乃該案遲至本年三月七日移送本會,早逾十年,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應免議,爰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義才
委員 胡光華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陳培基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耿雲卿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王興仁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丁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郭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