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緝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緝字第73號
103年度審訴緝字第74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東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