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志偉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志偉(下稱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88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70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判決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