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忠義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忠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忠義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1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1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潘翠雪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