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四號聲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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