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張育瑄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290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3月19日上午9時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26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3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持現金
卡為工具提款並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循環使用,
並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
利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自95年
9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未清償,且上開債權業於96年1月15日讓與原告(原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記錄一覽表、公司變
更登記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0元
合計3,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