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施秉慧 律師即馮
文賢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468元,應繳裁
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