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小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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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明俊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86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歷審裁判

  • 柳營簡易庭 102 年度 營小 字第 125 號裁定(102.03.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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