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702號債權人 曾武當 債權人 葉自強 債權人 曹靖芳 債務人 白博全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武當清償新臺幣 伍拾陸萬 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自強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靖芳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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